历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判断推理常考题型
判断推理考查的内容涉及对数字、图形、词语概念、词语关系、事件关系以及对言语的认识、比较、组合、演绎、 归纳、分析、判断等多种能力的综合运用。判断推理一直是历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试题,题量和分值在几个试题部分中所占比重最大,同时也是使考生在分数上拉开距离的重要题型。距离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越来越近,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及早备考。
1、图形推理
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图形推理考察的题型不外乎以下几种:
(1)数量类:若一组图形中每幅图的组成较为凌乱,但局部显示有一定的数量变化。对于有这样特点的图形,通常从数量的角度来进行解题。根据这几年命题趋势的分析发现,数量类的考查的角度虽然很多,但重点仍然集中在点、线、角、面、素。
(2)位置类。对于位置类的题目,一般来说,一组图形中元素个数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局部元素位置有变化,这时候从位置的角度出发来解题。位置变化的类型分为平移、旋转、翻转。
(3)样式类。样式类图形的特点是:图形组成的元素部分相似。在解决样式类的题目时,考生们一定要注意解题顺序:先进行样式遍历,再进行加减同异。样式遍历是指在每一组图形都包含相同的元素,只是每组图形进行了不同的排列组合。
(4)重构类。近年的重构推理主要集中于空间构成,也可称为叠纸盒。
2、定义判断
从2002年开始,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开始采用定义判断题型。定义判断就是在题干中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在选项中给出四组事件或行为方面的例子,要求考生根据给出的定义,从备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典型事件或行为。定义判断主要是考查考生运用既定标准进行判断的能力。
定义判断的特点如下:
①定义本身被假定正确,不容置疑;
②概念题材比较集中,法学概念占主体,并涉及心理学、哲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一些概念;
③定义、概念较专业;
④备选项多以精短案例出现,其内容涉及事物和行为;
⑤提问形式分为肯定性判断和否定性判断。
由于定义判断这一题型性质决定了其特点:严谨、科学。这就为我们成功把握定义判断的解题方法定下了基调:
(1)找主体。定义判断多是一个完整的陈述,多数都有实施的主体,考生可先从抓主体入手,看看所有选项的陈述主体是否和题干所下定义的主体一致,这样的解题方法在定义判断中常用,并且又准确又快速。
(2)肢解题干。有的定义判断考查的是所给定义的每个关键词,而不仅是考查定义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样的试题是定义判断难度最高的试题,对付这样的试题,需利用'肢解题干'的方法,即一一对照定义中的关键词,实行各个击破。
3、逻辑判断
逻辑判断主要考查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这种题型的最大特点是:每道题给出的一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其常考题型有削弱质疑型、加强支持型、解释说明型、前提假设型、推断结论型。一些常用的基本解题方法如下:
(1)排除法。排除法是通过排除与题干一致的选项从而找到不一致的选项,或者排除不一致的选项从而找到与题干一致的选项,进而求解答案的方法。实际上在解答每一道逻辑判断型试题时都可以试着运用排除法。
(2)代入法。代入法是指当错误选项不容易排除,而正确选项又难以选择时,就应该分别将各个选项代入题干进行验证,从而得出答案的方法。也就是说,先假设某一个备选项是成立的,然后代入题干,看是否导致矛盾,如果出现了矛盾就说明假设选项是不成立的。
(3)列表法。有时题干中所涉及或所列出的事物比较多,这时候就可以采用列表的方法来理清各种关系,进而迅速寻找到答案。做此类题时,如果不列表而是单凭想像,往往容易混乱,难以理清头绪。
(4)计算法。有些逻辑试题,需要首先进行必要的数学计算,尤其是当题干或备选项中出现了数据或者与数字有关的文字的时候。做这些题时,一定不要怕麻烦,如果动手计算计算,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5)因果关系法。因果关系法是探求事物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逻辑方法,一般有五种方法即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有时几种方法需 要综合运用。一般公务员考试常考的是正向因果推理,即题干论述了充分理由,要求运用合乎逻辑的方法在答案中寻找正确的结果。另一种是反向因果推理,题干给 出了推理的结果,但理由不充分,需要在答案中寻找一个与题干结论有密切因果联系的理由补充进去,以构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推理。
值得注意的是,解答各种类型的试题,在熟悉出题的思路、解题步骤的基础上,要想尽快得出准确答案,还必须灵活运用各种解题方法和技巧,有的题可能是应用一种方法即可,有的则可能需要多种方法综合运用,这就需要结合例题仔细体会,然后再进行大量的专项强化训练。
4、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主要考查考生的类推能力。由于这种题型每道试题给出一对词或短语,让考生根据已给定的词、短语之间的关系来选答案。相对来说,这种试题在判断推理 所有题型中,是最容易的题型。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中列出的类比推理常见题型如下:
(一)因果关系
这种类型主要是考查考生对词语间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分析和应用。因果关系,是指由某行为而发生某结果,前事实与后事实之间互有关联,后事实由前事实而生。哲学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常用“因为……,所以……”来表示。因果关系的形式基本上分为:“一因一果、一果多因、一因多果”这三种,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仔细区分。例如:成功∶努力,努力是成功的主要原因,努力是原因,成功是结果。
(二)并列关系
并列关系通常为同一类属下相互并列的概念,同时包括了对比关系、相邻关系等。例如:男人∶女人,老师∶学生,中子∶电子等。在这里,为了便于考生系统掌握,我们将考试当中常会出现的“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这种类型也归为并列关系,例如:桂圆∶龙眼,衮服∶礼服,红豆∶相思子等。
(三)对立关系
对立关系,我们也将其称为矛盾关系,是指两个词在意义和立场上完全相反和对立的关系。例如:争斗∶和平,坚强∶软弱,光明∶黑暗等。
(四)属种与种属关系
与逻辑学当中的定义相同,我们将外延较大的概念称为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称为种概念。属种关系是指外延较大的属概念对于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关系(即真包含关系),例如:“动物”与“脊椎动物”,“劳动者”与“农民”。种属关系是指外延较小的种概念对于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关系(即真包含于关系),例如:“哺乳动物”与“脊椎动物”,在这一对关系中,由于所有的哺乳动物都是脊椎动物,但脊椎动物不一定都是哺乳动物,这样,“哺乳动物”与“脊椎动物”的关系就是真包含于关系。
(五)质同关系
质同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两个词在本质属性和根本立场上完全相同的关系,例如:氧化铜∶三氧化二铁,两种物质都是化学分类中无机物中的盐类,本质相同。
(六)人与物的对应关系
在类比推理题型当中会出现多种与特定或相关人有关的物的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特将此种类型归为一大类,这里的“物”包括:作品、学说、典故、身份、行为、环境、事件等。例如:司马迁∶《史记》,弗洛伊德∶精神分析说,望梅止渴∶曹操,李白∶诗仙,警察∶搜捕,检察官∶检察院,运动员∶奥运会等。另外,还有物与物的对应关系,为了便于考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我们也将其划为一类,这里的“物”是指事物、事件、环境等。例如:网球∶网球拍,火把节∶风俗,游轮∶海洋等。
(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指事物的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例如:电脑∶鼠标,封面∶书本,珠穆朗玛峰∶喜马拉雅山脉等。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成分与成品的关系,是指某物品与其制成材料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其归为一类。例如:皮革∶皮鞋,树木∶竹筷,米酒∶粮食等。
(八)事物与其作用对象的关系
在世界万物当中,每一个事物既具有共性,又具有其个性,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在其存在的过程中必然与其他事物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在事物之间也就产生了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一个事物作用于另一个事物,被作用的事物就称为作用对象。事物与作用对象之间是相互依存关系,不可能存在无作用对象的事物,更不可能存在无事物的作用对象。这里的事物包括:物、行为等,有时,这里也可以特指人。例如:粉笔∶黑板,斧子∶木柴,抢夺∶财产,消防员∶火等。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事物及其作用的关系,即某一事物与其所发生的作用或产生的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手枪∶射击,球拍∶打球,钢笔∶写字等。
(九)描述关系
描述关系是指一个词是对另外一个词的形态、颜色、特征、性质等的说明或描述。例如:海啸∶灾难,草∶绿,社会∶和谐,即海啸是一种灾难,绿是对草的颜色的说明,和谐是对社会的一种描述。
(十)其他关系
大千世界包罗万象,无奇不有,蕴藏着无以计数的规律和联系,因此,对于关系词的所有类别不可能一一穷尽。在这里,我们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当中所涉及的主要类型归纳完之后,对考试中出现几率小和较为特殊的类型都归到这一类别,考生需要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储备作出判断,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找准两者之间的正确关系。例如:声音∶空气,根据常识,我们可以知道,声音是通过空气传播的,两者是物质及其传播媒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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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形推理
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图形推理考察的题型不外乎以下几种:
(1)数量类:若一组图形中每幅图的组成较为凌乱,但局部显示有一定的数量变化。对于有这样特点的图形,通常从数量的角度来进行解题。根据这几年命题趋势的分析发现,数量类的考查的角度虽然很多,但重点仍然集中在点、线、角、面、素。
(2)位置类。对于位置类的题目,一般来说,一组图形中元素个数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局部元素位置有变化,这时候从位置的角度出发来解题。位置变化的类型分为平移、旋转、翻转。
(3)样式类。样式类图形的特点是:图形组成的元素部分相似。在解决样式类的题目时,考生们一定要注意解题顺序:先进行样式遍历,再进行加减同异。样式遍历是指在每一组图形都包含相同的元素,只是每组图形进行了不同的排列组合。
(4)重构类。近年的重构推理主要集中于空间构成,也可称为叠纸盒。
2、定义判断
从2002年开始,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开始采用定义判断题型。定义判断就是在题干中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在选项中给出四组事件或行为方面的例子,要求考生根据给出的定义,从备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典型事件或行为。定义判断主要是考查考生运用既定标准进行判断的能力。
定义判断的特点如下:
①定义本身被假定正确,不容置疑;
②概念题材比较集中,法学概念占主体,并涉及心理学、哲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一些概念;
③定义、概念较专业;
④备选项多以精短案例出现,其内容涉及事物和行为;
⑤提问形式分为肯定性判断和否定性判断。
由于定义判断这一题型性质决定了其特点:严谨、科学。这就为我们成功把握定义判断的解题方法定下了基调:
(1)找主体。定义判断多是一个完整的陈述,多数都有实施的主体,考生可先从抓主体入手,看看所有选项的陈述主体是否和题干所下定义的主体一致,这样的解题方法在定义判断中常用,并且又准确又快速。
(2)肢解题干。有的定义判断考查的是所给定义的每个关键词,而不仅是考查定义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样的试题是定义判断难度最高的试题,对付这样的试题,需利用'肢解题干'的方法,即一一对照定义中的关键词,实行各个击破。
3、逻辑判断
逻辑判断主要考查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这种题型的最大特点是:每道题给出的一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其常考题型有削弱质疑型、加强支持型、解释说明型、前提假设型、推断结论型。一些常用的基本解题方法如下:
(1)排除法。排除法是通过排除与题干一致的选项从而找到不一致的选项,或者排除不一致的选项从而找到与题干一致的选项,进而求解答案的方法。实际上在解答每一道逻辑判断型试题时都可以试着运用排除法。
(2)代入法。代入法是指当错误选项不容易排除,而正确选项又难以选择时,就应该分别将各个选项代入题干进行验证,从而得出答案的方法。也就是说,先假设某一个备选项是成立的,然后代入题干,看是否导致矛盾,如果出现了矛盾就说明假设选项是不成立的。
(3)列表法。有时题干中所涉及或所列出的事物比较多,这时候就可以采用列表的方法来理清各种关系,进而迅速寻找到答案。做此类题时,如果不列表而是单凭想像,往往容易混乱,难以理清头绪。
(4)计算法。有些逻辑试题,需要首先进行必要的数学计算,尤其是当题干或备选项中出现了数据或者与数字有关的文字的时候。做这些题时,一定不要怕麻烦,如果动手计算计算,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5)因果关系法。因果关系法是探求事物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逻辑方法,一般有五种方法即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有时几种方法需 要综合运用。一般公务员考试常考的是正向因果推理,即题干论述了充分理由,要求运用合乎逻辑的方法在答案中寻找正确的结果。另一种是反向因果推理,题干给 出了推理的结果,但理由不充分,需要在答案中寻找一个与题干结论有密切因果联系的理由补充进去,以构成一个严密的逻辑推理。
值得注意的是,解答各种类型的试题,在熟悉出题的思路、解题步骤的基础上,要想尽快得出准确答案,还必须灵活运用各种解题方法和技巧,有的题可能是应用一种方法即可,有的则可能需要多种方法综合运用,这就需要结合例题仔细体会,然后再进行大量的专项强化训练。
4、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主要考查考生的类推能力。由于这种题型每道试题给出一对词或短语,让考生根据已给定的词、短语之间的关系来选答案。相对来说,这种试题在判断推理 所有题型中,是最容易的题型。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中列出的类比推理常见题型如下:
(一)因果关系
这种类型主要是考查考生对词语间原因与结果关系的分析和应用。因果关系,是指由某行为而发生某结果,前事实与后事实之间互有关联,后事实由前事实而生。哲学上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现实中常用“因为……,所以……”来表示。因果关系的形式基本上分为:“一因一果、一果多因、一因多果”这三种,考生在答题时一定要仔细区分。例如:成功∶努力,努力是成功的主要原因,努力是原因,成功是结果。
(二)并列关系
并列关系通常为同一类属下相互并列的概念,同时包括了对比关系、相邻关系等。例如:男人∶女人,老师∶学生,中子∶电子等。在这里,为了便于考生系统掌握,我们将考试当中常会出现的“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这种类型也归为并列关系,例如:桂圆∶龙眼,衮服∶礼服,红豆∶相思子等。
(三)对立关系
对立关系,我们也将其称为矛盾关系,是指两个词在意义和立场上完全相反和对立的关系。例如:争斗∶和平,坚强∶软弱,光明∶黑暗等。
(四)属种与种属关系
与逻辑学当中的定义相同,我们将外延较大的概念称为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称为种概念。属种关系是指外延较大的属概念对于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关系(即真包含关系),例如:“动物”与“脊椎动物”,“劳动者”与“农民”。种属关系是指外延较小的种概念对于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关系(即真包含于关系),例如:“哺乳动物”与“脊椎动物”,在这一对关系中,由于所有的哺乳动物都是脊椎动物,但脊椎动物不一定都是哺乳动物,这样,“哺乳动物”与“脊椎动物”的关系就是真包含于关系。
(五)质同关系
质同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两个词在本质属性和根本立场上完全相同的关系,例如:氧化铜∶三氧化二铁,两种物质都是化学分类中无机物中的盐类,本质相同。
(六)人与物的对应关系
在类比推理题型当中会出现多种与特定或相关人有关的物的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特将此种类型归为一大类,这里的“物”包括:作品、学说、典故、身份、行为、环境、事件等。例如:司马迁∶《史记》,弗洛伊德∶精神分析说,望梅止渴∶曹操,李白∶诗仙,警察∶搜捕,检察官∶检察院,运动员∶奥运会等。另外,还有物与物的对应关系,为了便于考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我们也将其划为一类,这里的“物”是指事物、事件、环境等。例如:网球∶网球拍,火把节∶风俗,游轮∶海洋等。
(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指事物的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例如:电脑∶鼠标,封面∶书本,珠穆朗玛峰∶喜马拉雅山脉等。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成分与成品的关系,是指某物品与其制成材料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其归为一类。例如:皮革∶皮鞋,树木∶竹筷,米酒∶粮食等。
(八)事物与其作用对象的关系
在世界万物当中,每一个事物既具有共性,又具有其个性,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在其存在的过程中必然与其他事物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在事物之间也就产生了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一个事物作用于另一个事物,被作用的事物就称为作用对象。事物与作用对象之间是相互依存关系,不可能存在无作用对象的事物,更不可能存在无事物的作用对象。这里的事物包括:物、行为等,有时,这里也可以特指人。例如:粉笔∶黑板,斧子∶木柴,抢夺∶财产,消防员∶火等。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事物及其作用的关系,即某一事物与其所发生的作用或产生的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手枪∶射击,球拍∶打球,钢笔∶写字等。
(九)描述关系
描述关系是指一个词是对另外一个词的形态、颜色、特征、性质等的说明或描述。例如:海啸∶灾难,草∶绿,社会∶和谐,即海啸是一种灾难,绿是对草的颜色的说明,和谐是对社会的一种描述。
(十)其他关系
大千世界包罗万象,无奇不有,蕴藏着无以计数的规律和联系,因此,对于关系词的所有类别不可能一一穷尽。在这里,我们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当中所涉及的主要类型归纳完之后,对考试中出现几率小和较为特殊的类型都归到这一类别,考生需要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储备作出判断,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找准两者之间的正确关系。例如:声音∶空气,根据常识,我们可以知道,声音是通过空气传播的,两者是物质及其传播媒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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