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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常回家看看入法

Tag: 政法干警考试 申论热点 2012-07-10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申论试卷分为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给定资料通常涉及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要求考生在对给定资料阅读、理解、分析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形式,完成相应的题目作答。申论作为政法干警必考科目,其中申论热点也是政法干警考试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对此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w.org/)特搜集了一些申论热点供考生阅读,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考生在复习时可结合201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备考,在平时的复习中也可多关注时政资料等热点新闻,加强这方面的了解。
  常回家看看入法
  【背景链接】
  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标准表述】
  [观点]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深入分析]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于斯,死于斯”的格局,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少数老人去世多日都无人知,晚年生活甚是凄惨。换言之,国家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立意良好,确有必要,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但是,实际效果不会太理想,“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抵挡残酷的现实环境,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旧只是一句让人羡慕的歌词。
  对于绝大多数离家在外的子女来说,其实非常渴望能够“常回家看看”,能够在父母的身边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赡养好生养自己的父母双亲,尤其是给父母必须的精神赡养。但是,社会现实,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实现,哪怕是立法。
  众所周知,很多子女远离父母忙于工作,主要是为了生存和生活。而子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虽然能更好的履行子女的义务,但是收入低,生活艰难,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无法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而且很多子女根本没有时间回家,很多用人单位没能依法用工,平时经常需要加班,甚至连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依法放假。更何况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大多是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兄弟。他们收入低,而“常回家看看”需要相当高的成本,仅仅是来回路费一项,对于多数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就难以承受。
  其实绝大多数父母非常理解子女的难处,父母即使内心深处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对子女最多的教诲永远是希望子女好好工作,不要担心家里和自己,因为“可怜天下父母心”。可以说,即使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绝大多数子女为了工作、为了生存,只得选择“违法”不回家看父母。另一方面,广大父母为了让子女过的比自己好,就算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也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措施]
  一方面,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法特征。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一定会批假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二是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最核心的还是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不能为其设置障碍。
  另一方面,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保障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全国能够尽快实现医保统筹,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降低火车票价,特别是降低高铁票价,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特别是降低房价,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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