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分类推进设5年过渡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16日发布。2011年3月23日制定出台的《指导意见》,被认为是“首个统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顶层设计”,直接涉及到我国120多个万事业单位和3000多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指导意见》分为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9部分。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改革有两大突破
在最早参与到《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中的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朱光明教授看来,与此前的改革相比,本次改革主要有两大突破:一是明确了分类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这是最大的亮点”;二是制度的设计比较完善,除《指导意见》外,还出台了9个配套文件,“政策上的准备最好”。
在现有事业单位类别的划分上,《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重新构建和政府关系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也进行了细分: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把民间企业的一些管理机制,引进到公共机构中来,重新界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关系,把过去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改变成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这与国际上改革的方向大体上是一致的。”朱光明说。
后续改革困难较大
对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指导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
当然,要实现这些目标,《指导意见》的发布,只是一个开始。“事业单位的改革非常复杂,面临的任务也很艰难。”朱光明直言,后续的改革推行会遇到较大的困难,“风险很大”。
“困难主要存在于清理规范、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去行政化以及组织协调等方面。”朱光明分析表示。
《指导意见》分为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9部分。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改革有两大突破
在最早参与到《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中的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朱光明教授看来,与此前的改革相比,本次改革主要有两大突破:一是明确了分类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这是最大的亮点”;二是制度的设计比较完善,除《指导意见》外,还出台了9个配套文件,“政策上的准备最好”。
在现有事业单位类别的划分上,《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重新构建和政府关系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也进行了细分: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把民间企业的一些管理机制,引进到公共机构中来,重新界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关系,把过去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改变成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这与国际上改革的方向大体上是一致的。”朱光明说。
后续改革困难较大
对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指导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
当然,要实现这些目标,《指导意见》的发布,只是一个开始。“事业单位的改革非常复杂,面临的任务也很艰难。”朱光明直言,后续的改革推行会遇到较大的困难,“风险很大”。
“困难主要存在于清理规范、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去行政化以及组织协调等方面。”朱光明分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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