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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完善公务员管理机制

Tag: 公务员聘任制 公务员管理 2012-03-0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最近,江苏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江苏省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试行),让一聘定终身的公务员变成“合同工”。这份试行办法有望在年内出台。江苏省明确,从今年起,省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改变基层公务员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的现状。今年公务员招考中,县乡机关拿出一定比例录用计划,招收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所谓公务员聘任制,是指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以按合同的方式聘用产生。也就是说,公务员也可以是合同工。
  事实上聘任制的公务员在广东一带比较早的试行过,像深圳是在2007年开始试点。目前深圳市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经超过了1500人,并且深圳从2010年1月起,实行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都一律实行聘任制度。在深圳,聘任制的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是实行行政编制来履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责任权限、能力要求以及职务升降等方面也执行相同的制度。但是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用人方式上,聘任制的公务员实行的是合同管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退休保险制度,相对于委任制公务人员而言,它的退出机制更加灵活。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了解到,今年江苏、河南、四川、河北等地也将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日前,河南省的人社厅厅长郭俊民透露,将推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工作,来探索建立适合省情的聘任制公务员任用管理办法。聘任制的公务员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公务员的编制和相关福利,合同结束之后将不再享受编制和福利。河南省公务员局综合处的处长魏玮介绍,河南省将准备选择1-2个单位或者部门来进行试点,目前相关的试点城市和单位还没有确定。
  近年来,公务员考试报考人数屡创新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考公务员,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人觉得公务员是“铁饭碗”,工作稳定,工资待遇优厚,社会地位较高。公务员聘任制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这将会使公务员的铁饭碗不再那么“铁”。
  公务员聘任制采用有聘期的合同制管理,与委任制最大的不同在于为公务员制度引入了一个灵活的退出机制。这种招录选拔方式,对于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公务员被认为是“一劳永逸”的职业,大家都想尽各种办法削尖脑袋往里钻,一旦被录用或获得提拔,只要不触犯党纪国法,原则上往往不会被清退或降职、免职。有的人能力欠缺或“疏于小节”,也大多只是被调任或采取其他较为“温和”的方式处理。这导致一些公务员不积极履职,也因此有了“一份报纸、一杯茶”的说法。聘任制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契约管理,聘任期满即合同终止,到期经考核不胜任岗位的,将不再续聘,这将给公务员带来危机感。因此,实行公务员聘任制有助于克服激励手段单一、人才壁垒过多、干部流动不畅等弊端,促进公务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打破“铁饭碗”,淡化“官本位”思想,强化“公仆”意识;二是能突破体制约束,进一步拓宽视野,广揽人才;三是能促使公务员勤勉工作、积极作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对于将把“铁饭碗”变成“瓷饭碗”的公务员聘任制,不少人寄予厚望,希望能从制度上解决“官本位”问题,打破公务员体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激发公务员体制的活力。但从现行法律规范看,无论是公务员聘任的范围、聘任的条件与程序,还是聘任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抑或是人事争议的仲裁及司法救济等,都缺乏明细而完善的规范,这些程序细节上的疏漏,都可能在实践中伤及该项制度的公平内核。例如,对公务员的聘任方式,《公务员法》规定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两种,虽然实践中公开招聘一般采用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其中并非没有人为操作的空间,而直接选聘更是缺乏应有的程序规范,引发人事腐败的可能性更高。此外,对于聘用的公务员,如果不确立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那么难保不会出现另一种形式的“终身制”。
  公务员聘任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一系列细节性机制的辅助。《江苏省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招聘在程序和细节上进行规范,对于建立起一种全新的行政组织秩序十分必要。这样,才能让公务员聘任制体现出相对于终身制的先进性。同时,这种微如星火般的制度革新,要想激活“一池春水”,其首要任务无疑是自我强身,从各个细节上堵塞自身漏洞,这样才能站稳脚跟,并逐渐成“燎原之势”。
  据悉,江苏公务员正形成逐步完善的管理机制,目前,江苏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等。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出台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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