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常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为适应各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改善人员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市将组织考试录用478名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90名、辖市(区)机关182名、乡镇(街道)机关73名、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133名。定向考录服务期满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职位25名,“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职位4名。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经省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二)招考对象
1、社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或生源(指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限江苏省户籍或生源(指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2、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3、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岗的人员;聘期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及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志愿从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报考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四)不得报考的人员和情形
不得报考的人员:
1、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4、原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职位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
1、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和情形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9、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1、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党籍和学籍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09年2月7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8、自2007年2月7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2、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
1、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和情形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的;
4、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5、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6、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7、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报考职位查询
2012年全市各招录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自2012年2月3日起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以下简称上述网站):
常州党建网(www.czdj.gov.cn)
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zhrss.gov.cn)
常州考试网(www.czks.cn)
常州人才网(www.czrc.com.cn)
(二)报名方式
1、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
报名网址:常州考试网 (www.czks.cn)
2、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2年2月7日09∶00-2月13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2年2月7日09∶00-2月14日16∶00
资格初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辖市(区)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由其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
缴费确认时间:
2012年2月7日09∶00-2月15日16∶00
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考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报名方为有效。考生须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98元报名、笔试费用。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半年内免冠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招考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市(含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时与考场中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3:1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时间:2012年2月17日09∶00—16∶00。
4、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确认,笔试后,于2012年3月12日-13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笔试所在地的考务机构退还报名费。
5、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2年3月6日-10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参考地的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和面试。考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考试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一)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各科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在上述网站上查阅。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14:00-16: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二)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及报考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应在体检前提供)及报考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复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上述网站公布;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规定复审期间内,未参加复审的考生,视同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因复审出现面试人选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和体检在面试前进行。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签字后,当场送达考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报考人员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四、体检、考察及录用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在体检前进行,其参测比例为1∶5,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体检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人选。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二)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要求,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辖市(区)单位由该辖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考单位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用人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三)公示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统一在上述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拟录用部门、职位、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
(四)录用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录用部门发给《江苏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应届毕业生须凭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录政策、录用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群众与社会监督,特设立政策咨询、考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0519)85681915、85681912、85680638
考务咨询电话:
(0519)86617131、86617136、86620517
监督举报电话:
(0519)12380、85682012
六、本简章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经省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二)招考对象
1、社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或生源(指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限江苏省户籍或生源(指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2、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3、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岗的人员;聘期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及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志愿从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报考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四)不得报考的人员和情形
不得报考的人员:
1、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4、原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职位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
1、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和情形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9、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1、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党籍和学籍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09年2月7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8、自2007年2月7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2、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
1、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和情形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的;
4、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5、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6、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7、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报考职位查询
2012年全市各招录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自2012年2月3日起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以下简称上述网站):
常州党建网(www.czdj.gov.cn)
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zhrss.gov.cn)
常州考试网(www.czks.cn)
常州人才网(www.czrc.com.cn)
(二)报名方式
1、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
报名网址:常州考试网 (www.czks.cn)
2、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2年2月7日09∶00-2月13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2年2月7日09∶00-2月14日16∶00
资格初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辖市(区)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由其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
缴费确认时间:
2012年2月7日09∶00-2月15日16∶00
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考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报名方为有效。考生须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98元报名、笔试费用。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半年内免冠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招考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市(含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时与考场中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3:1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时间:2012年2月17日09∶00—16∶00。
4、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确认,笔试后,于2012年3月12日-13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笔试所在地的考务机构退还报名费。
5、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2年3月6日-10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参考地的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和面试。考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考试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一)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各科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在上述网站上查阅。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14:00-16: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二)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及报考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应在体检前提供)及报考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复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上述网站公布;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规定复审期间内,未参加复审的考生,视同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因复审出现面试人选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和体检在面试前进行。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签字后,当场送达考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报考人员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四、体检、考察及录用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能测评在体检前进行,其参测比例为1∶5,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体检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人选。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二)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要求,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辖市(区)单位由该辖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考单位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用人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三)公示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统一在上述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拟录用部门、职位、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
(四)录用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录用部门发给《江苏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应届毕业生须凭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录政策、录用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群众与社会监督,特设立政策咨询、考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0519)85681915、85681912、85680638
考务咨询电话:
(0519)86617131、86617136、86620517
监督举报电话:
(0519)12380、85682012
六、本简章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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