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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7)

Tag: 江苏公务员考试 法律常识 2012-01-2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认为,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在备考的基础阶段,考生应以熟记教材中所列出的重要知识点为主,同时也要进行适当的练习,学练结合方能决胜公考。
  1.某人因偷税、抗税,依法应追究其( )。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
  D.民事责任
  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两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
  以下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3.某公民死亡后,其子女开始继承其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产生的某公民死亡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称为( )。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不可抗力
  D.法律因素
  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5.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A。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当偷税数额较大或者偷税性质严重时,偷税行为就转变成偷税罪。抗税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缴税款的行为。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金。
  2.B。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确定该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基于该判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乙区法院基于原告孔某的起诉受理案件后,以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为由移送案件,而甲区人民法院则以认为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为由,不同意接受移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故选项C与D说法正确。
  3.A。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区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要点是看是否以主观意志为转移。题中某公民死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属于法律事件。
  4.D。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A。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表面上看张进行了骗资活动,价值40万元,实际上已完成了其出资义务,而没有真正履行出资义务的是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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