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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苏公考申论热点时评:公务员考试是否有就业歧视

Tag: 申论热点 公务员录用 2011-11-2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背景材料:
  2010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吴应聘安徽省安庆教育局教师岗位,体检中被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安庆教育局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拒绝录用小吴。2010年10月13日,小吴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2011年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认为: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公务员招考在逐年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但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本次调查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六个部门的公务员招考标准作为调查对象,并对其招考简章中是否存在歧视性要求,以及相关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制度性歧视进行了调查。据介绍,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特征等八个层面。
  据报道,目前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占总员工人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有1人属于残疾人。
  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指出其去年联合颁布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三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

  各界说法:
  1.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中还有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于方强认为,并非所有警察都要冲到第一线去擒拿格斗、捉拿嫌犯,允许残疾人做警察,符合公平原则也更人道。
  2.我国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认为,人社部门为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的这一体检标准,将会损害这些部门的公共形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平等。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理应模范遵守法律和中央政策,在人员招聘中杜绝相貌歧视、残疾歧视等不良倾向,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示范效应。
  3.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司长聂生奎:公务员考试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比如从2011年度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情况看,男女录用比为6:4,基本与报名比例一致;少数民族比例达到7.4%,超过了报名比例。公平公正还促进了基层人员的向上流动。2011年度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中,29.1%来自农民家庭,15.9%来自工人家庭,共有92%以上的人员来自基层普通家庭。
  公务员是公职岗位,为了保证进入机关的公务员能够履行职责,有必要在招考时设置一些条件。比如,我们对空中警察职位限定身高要在1.75米至1.85米之间,这是由机舱这一特定履行职责的空间所决定的,低于1.75米,检查行李架上的危险物品存在不便,高于1.85米则难以适应机舱本身的高度。
  再比如,我们对一些岗位标明了提示性的备注,例如需要在野外执行任务等。这样的备注是为了提醒报考者,公务员岗位不都是“坐”机关的,基层大量岗位处在一线,工作环境艰苦,不一定所有考生都能适应。这样的提醒意在减少报考者在报考岗位时的盲目性,避免录用后特别是基层单位录用后,出现大量的离职。
  在政治面貌要求方面,只有近两成的职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般是机关中从事党务工作的职位。
  说到底,公务员考试是根据公务员法建立的一项选拔考试,目的是为国家机关选拔治国理政的人才,它不是用来解决就业问题的,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就业歧视。

  应对措施:
  我国公务员录用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公务员录取中消除残疾歧视,首先要从政府形象部门开始,带头执行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规定,在全国录取公务员人数的总数中达到当年录取比例的1.5%,这既是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的实际需要,也是提高国家软实力、影响力的最好体现。如果中国的政府官员中有适当的残疾人、中国残疾人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都是残疾人(80%以上),公务员中残疾人的比例达到法律规定的1.5%,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世界各国就会更有影响力,中国文化竞争力也实实在在地得到展现。
  其次,要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仍然难称完善。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设定录取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没有规定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就业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对招纳残疾公务员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制裁机制。国家机关录用残疾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设定了不低于1.5%的底线,被许多国家机关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规避。因缴纳的费用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事实上等于国家花钱鼓励这些机关不录取残疾人或者少录取残疾人。
  再次,要把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替代办法变成刚性措施。法律规定录取残疾人最低比例的目的是要惩罚任何不录取残疾人的违法行为,凡是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予以制裁。面对绝大多数国家机关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的现状,防止这些机关即便录用残疾人的比例未达底线而需上缴残保金,也无非是“左手取钱,右手领钱”毫不心疼的继续生长。只有以录取最低比例的刚性要求,才可以增长国家机关缺乏招纳残疾公务员的原动力,并增加拒不招录残疾人的问责机制。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扭转残疾人在公务员招录中的被动局面,迫切需要出台更为强有力的按比例招录残疾人的制度规范,推动相应的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落实相关部门人事组织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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