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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通知

Tag: 公务员试用期考核 2011-07-2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锡人社发〔2011〕208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新录用公务员
  试用期考核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
  为做好全市2010年度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0年度全市党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公务员(含公安机关从公安警察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的人民警察及通过特殊职位招录的人民警察);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参照执行。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拟任职位的素质和潜能,考核等次定为合格。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应定为不合格:
  (一)工作能力差,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二)未经同意不参加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或经初任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并造成严重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四)道德败坏、诚信缺失,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具备拟任职位条件的情形。
  三、考核程序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对试用期内自身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进行书面总结,填写《无锡市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采取部门座谈、群众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人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评定,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组织人事部门对考核部门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本单位党委(党组)确定考核等次;
  (四)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同时按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将《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延迟考核的情形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学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被考核人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要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依据,结合被考核人的考勤记录、工作实绩、综合表现做出全面评价。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由任免机关在三十日内正式办理工资转正定级和公务员任职、登记等相关手续;未参加考核的,不得办理任职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放弃录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取消其录用。
  附:《
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表.doc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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