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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Tag: 三支一扶 2011-06-23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做好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市党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局、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的要求,我省决定从2011年起连续5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苏中、苏北32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的乡镇(街道)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3年,每年招募人数以中央下达计划为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强国、人才强省战略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到2010年,全国共选拔14.3万名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取得显着成效。实践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三支一扶”工作深入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选拔招募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整体工作部署,按照省组建模式,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推进科学管理,提高选拔招募、日常管理、经费保障、期满就业创业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障现有政策落实到位。
  (二)扎实做好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各地要立足“十二五”期间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形势下基层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三支一扶”框架下,适当扩大项目的覆盖范围,增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岗位细目。要扎实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合理确定招募计划,每年2月10日前上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具体招募数量,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央下达的计划,结合各地需求统筹考虑确定,在每年5月份前下达各地。
  (三)统筹开展选拔招募工作。各地要在统筹推进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整体安排下,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选拔招募工作。每年招募工作结束后,各地“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将实际招募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上传至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各地“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组织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的集中培训,不断改进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各地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日常管理服务办法,积极提供在职培训机会,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搭建平台。要明确各级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服务单位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重要责任。团县委要继续做好从接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条件适合人员兼任乡镇团干部,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要抓紧建立健全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选拔招募、派遣到岗、日常服务、考核考评等信息采集、管理、更新等工作。要做好与其他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信息库的贯通、共享工作。要认真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基层锻炼成长中的突出事迹,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进一步发挥“三支一扶”计划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加强经费保障,切实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待遇
  (一)认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政策。“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福利享受服务单位在编人员同等待遇。从起薪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统一政策缴纳住房公积金、计发住房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负责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二)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为保障各项待遇的落实,服务期内,中央和省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0元的标准下达专项补助经费,不足部分及超出省下达的招募计划自主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安排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等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责。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达。
  (三)严格做好经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抓好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资金渠道,不断完善使用管理方式,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力做好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一)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工作。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类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留在基层就业,采用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录的办法,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起来。
  (三)支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要积极鼓励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照《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
  (四)扶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摸清底数,建立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信息库,切实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设立专门窗口,为服务期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帮助促进各项目参加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地尤其是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务期满后仍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要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各地要注重政策配套衔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培训管理、升学考研、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其户籍、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按《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号)的规定执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凭《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