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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无锡市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重要通知

Tag: 无锡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 资格复审 2011-05-2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公务员笔试入围资格复审的人员确定办法
  在省规定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一般职位按公共科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该职位计划录用数3倍的比例进入资格复审;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以及江阴市公安局基层科办员职位的考生按该职位计划录用数5倍的比例进入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试、体检。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一般职位的考生将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司法警察和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该职位不再做递补。
  二、资格复审时间及地点
  5月25日—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报考宜兴市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不含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为:宜兴市人才服务中心(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24号)。
  报考江阴市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不含江阴市公安局)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为:江阴市人才服务中心(江阴市文化西路43号)。
  报考地税、工商、质量监督、省统计调查局、监狱系统等垂直管理部门及其他考生(含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以及江阴市公安局基层科办员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为:无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3楼(无锡市清扬路1号工人文化宫内)。
  三、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资格复审时,考生除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报考职位简介表中 “其他”栏中所列的计算机、外语、职称资格、学位、司法考试等证书要求)以及与网上报名系统上传电子照片相同的1寸照片两张。
  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本市生源的2009届、2010届未就业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毕业生报到证);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未在部队服役但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考生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认定并注册的相关材料。
  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夫妻分居的考生提供在锡方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在锡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考生,提供在锡父母的户籍证明等。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随军批件。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报考法院、检察院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职位的考生需提供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领取到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参加考试所在地司法局或司法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成绩单原件加盖当地司法考试办公室印章)。由考生与当地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协商出具。
  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的省聘大学生村官需提供所在县(区)组织人社部门的证明材料。
  报考职位代码为“95”的考生,如以志愿者身份报考需提供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如以我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基层服务的人员身份报考需提供我市各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证明及录用文件;如以聘期已满但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身份报考需提供所在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证明。
  需减免面试费用的特困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
  以上提供证件及资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考生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故缺席资格复审,视同自动弃权处理。
  如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复审的,可由他人代为审核,请代审人携带好身份证。
  四、通过资格复审者需缴纳面试费用100元/人。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面试费用。具体办法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考生在资格复审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五、其他事项
  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以及江阴市公安局基层科办员职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复审后,现场告知参加体能测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体能测试合格者凭《体检通知书》接受身体检查,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六、如有不明事项可致电81822581、81820839咨询。
  请考生相互告知。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