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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简章

Tag: 苏州招聘 检察院招聘 2011-04-19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经市人社局同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招录的职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制职工),招录计划总数为26名。其中:速录员21名(业务部门:9名,综合部门:12名);驾驶员5名(男性,其中:A1照2名;C照以上3名,驾龄在三年以上)。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和专业要求:
  报考速录员: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法律、文秘、计算机类、财会、管理类专业的优先(查阅原件,交复印件);有较强文字写作能力的可不限专业(报名时需交发表过的文章)。男性优先、有驾驶技术的优先。
  报考驾驶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4月以后出生);特殊岗位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以后出生);
  5.2011年应届毕业生限苏州市区(不含五县市,下同)生源;其他人员限苏州市区户籍(能听懂苏州方言的优先)。
  6.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传染性疾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7.中共党员优先;
  8.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①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的,或因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②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③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⑤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
  ⑥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招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公示、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间:2011年4月25日-29日,9:00~16:00。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干将西路1038号),联系电话:68263988-2405。
  2.报名和面谈资格审查。由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驾驶证(均为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并接受面谈资格审查。填写《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同时交本人同底正面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3.报考人员公示。
  4.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于2011年5月5日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干将西路1038号)领取《准考证》。
  (二)专业技能测试
  1.电脑速录技能测试。
  2.笔录速录测试(业务部门)。
  3.写作测试(综合部门)。
  4.报考驾驶员职位的进行驾驶技能测试,不参加上述测试。
  测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三)面试
  报考速录员职位需参加面试。时间在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布。
  (四)体检和政审
  1.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拟招录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并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2.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标准参照《苏州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3.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也可减少招聘计划数。
  (五)录用
  经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在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上公示七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如有异议,举报者应署名并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同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用人单位研究后,发出《录用通知书》,被录用的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及时办理报到手续。报考人员须对照本简章报考条件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在考试、体检、政审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四、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按照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苏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管理,待遇按照苏州市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制职工)工资福利的管理意见》(苏人办﹝2010﹞57号)和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纪律
  公开招聘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制职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8658722
  六、本方案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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