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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经济法十四

Tag: 公共基础 经济法 2011-04-01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内容极简单,仅有15个条文。但相对而言属于高频考点,尤其是个税免征、减征的范围,从国考到各地省考均经常涉及,现在我们略陈其重点法条如下。
  【重点法条】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分解】
  本条十分重要。本法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类:
  1、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境内、境外所得均缴税;
  2、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境内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重点法条】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本法最为重要的条款,也是考试之重点。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有10种所得,免征的也有10种所得,减征的有3种所得,全赖各位考生在熟读的基础上去识记,并无任何捷径可走。这里提醒诸位的是,要重点注意第2条第七项及第4条第二项,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如国库券即属于国债,其利息属免征范畴。
  【快捷记忆】
  关于上述内容记住免纳和可减的范围即可。
  1.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2.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省考A类
  36、对下列个人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形是(B D  )
  A国债利息   B劳动报酬   C军人转业费   D特许权使用费
  (2008年北京真题)
  59、下列可以免税的个人收入是(B   )
  A 稿酬所得
  B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 财产转让所得
  D 偶然所得
  (2007年国考真题)
  117、在我国,下列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锐的是(   A  )。
  A保险赔款             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C偶然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2006年江苏B类不定项选择)
  39、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A   )。
  A 救济金                  B 发表科研文章获得的稿酬
  C 购买福利彩票中奖奖金    D 参加国庆文艺演出收入
  (2004年江苏A类多选)
  78、在张某2003年1一11月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B  )。
  A省政府教育奖金10000元        B国债利息600元
  C储蓄利息500元                D工资收入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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