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经济法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意思分解】
1、第36条规定了权利义务法定概括移转之一种,参见《合同法》第90条。
2、注意第37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由消费者选择要求赔偿。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意思分解】
本条之规定,常引起广大考生误解。详细分解如下: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损害的,只可以要求销售者、服务者赔偿(参考第35条第1、3款)。
2、在展销会结束或租赁期满后,既可以向原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出租者要求赔偿。换言之,此时原销售者、服务者同举办者、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前者免责。
3、举办者、出租者赔偿后获取代位追偿权。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
同第38条一样,本条也是难点,易于引起考生的误解。分解如下:
1、一般情形下,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而受损的,只可以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无权追究广告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前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广告经营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
3、惟在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址的,即消费者无法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下,消费者始可要求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意思分解】
欺诈经营的,加倍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我国民商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多是补偿性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本条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为《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重复和肯定。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47、王某购买的家用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维修未果。王某与汽车销售商之间无仲裁约定,其消费纠纷,王某可以寻求的解决途径是( ABD )。
A与销售商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江苏真题A类)
40、经营者在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BCD )。
A返还财产 B停止侵害 C赔礼道歉 D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06年江苏真题A类案例分析二)
海城市甲、乙公司都生产磁疗健身器。乙公司在海城市电视台发布的带有“海城市健身器材协会推荐”字样的广告中宣称自己的磁疗健身器是“市场上惟一使用健康、无辐射磁”的产品。受该广告影响,钱某到海城商场选购该产品,在问商场营业员李某“该磁疗健身器对治疗瘫痪是否有效果”时,李某未置可否。钱某最终还是在海城商场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生产的磁疗健身器,后在正常使用时因磁疗健身器发生漏电而受伤。
51、乙公司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磁疗健身器是“市场上惟一使用健康、无辐射磁”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CD )。
A.混淆行为 B.垄断行为 C.虚假表示行为 D.诋毁行为
52、若营业员李某明知乙公司生产的该磁疗健身器对治疗瘫痪没有效果而不予说明,则侵犯了钱某的( C)
A.求偿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情权 D.自主选择权
5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磁疗健身器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标明( A D )。
A.产品名称 B.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C.生产厂法定代表人姓名 D.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54、若海城商场使用了海城医疗公司的营业执照来经营该磁疗健身器,则钱某受伤后可以提出索赔请求的对象有(ABD )。
A.乙公司 B.海城商场 C.营业员李某 D.海城医疗公司
55、若乙公司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对于钱某的受伤,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D )。
A.乙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海城市健身器材协会依法不承担责任
C.海城市健身器材协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D.若海城市电视台明知广告虚假,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