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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Tag: 苏州公务员 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 2011-03-04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务员局《江苏省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和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的精神,苏州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91名,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符合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苏州户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社会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其它人员限在本人户籍所在市、县市范围内报考。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六)身体健康,体
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二、招考职位、人数及条件(详见《苏州市2011年考录公务员职位简介表》)
  三、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本次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名工作,采取现场目测初审+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初审内容为体表、视力及相应的报名条件。通过现场目测初审的考生,再进行网络报名;未通过现场目测初审的考生,网络报名审核不通过。
  苏州市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现场目测初审时间:2011年3月9日至1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具体报名地点详见《苏州市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现场报名点安排》。
  2.现场目测初审时,报考人员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交复印件):
  (1)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还需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
  (2)其他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书、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书、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
  (4)招考职位明确需要基层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动手册)或其他在职证明材料。
  3.本次招警的网络报名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同步,报名网址:
苏州市人事考试网(www.szrsks.com)。
  4.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1年3月10日9:00--3月16日16:00。(照片要求:近期免冠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5.网络资格审核时间:2011年3月10日9:00---3月17日16:00;缴费确认时间:2011年3月10日9:00---3月18日16:00。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
  6.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自行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2011年4月18日--23日。
  7.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在2011年3月 21日(9:00-16:00),重新登陆补报其它职位(按原报名程序进行)。
  (二)笔试
  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根据各招录职位要求参加B类考试。
  2.笔试内容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二科。
  考试范围见
江苏省2011年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3.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
  具体安排为:上午8:00一9:30《公共基础知识》;10:10一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试  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试名单将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www.jsszhrss.gov.cn)、苏州市公安局网站(www.gaj.suzhou.gov.cn)公布。体能测试按《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体检  体能测试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体能测试、体检由苏州市公安局会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体检工作委托苏州市体检中心组织,体能测试、体检工作在面试前完成。
  (五)资格复审  对体能测试、体检合格的考生,在领取面试通知书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招考职位简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六)面试  对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招录计划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的方法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高分者)。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政审不合格者,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  政审合格的人员,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 jsszhrss.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结束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苏州市人社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苏州市人社局发放《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被录用人员须与各市公安机关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最低服务年限。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苏州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512)68610323;市公安局:(0512)65225661转20442。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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