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2011年招考录用司法警察简章
宿迁市法院、检察院系统2011年招考录用司法警察工作与2011年全省招考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公开招录司法警察8名。其中:法院系统7名,检察院系统1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1〕58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法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除符合2011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司法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法院、检察院队伍的。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本次招考司法警察的网络报名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即通过网络“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进行。时间:2011年3月10日至16日。
(二)笔试。
1、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为B类。
2、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B)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向社会公布。
3、笔试时间:2011年4月24日。
上午 8:00一9:30《公共基础知识》(B)
10:10一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评。
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按照1:4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评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四)体检。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对体检项目中血检和尿检结果有异议的,经批准可在一周内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考生对其他体检项目(如身高、视力、体重、血压等)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复检申请,经批准后当场复检。体能测评、体检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六)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性别)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单位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市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由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司法警察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27-84363722(市法院);0527-84366785(市检察院)。
一、报考条件
报考法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除符合2011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司法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法院、检察院队伍的。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本次招考司法警察的网络报名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即通过网络“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进行。时间:2011年3月10日至16日。
(二)笔试。
1、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为B类。
2、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B)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江苏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向社会公布。
3、笔试时间:2011年4月24日。
上午 8:00一9:30《公共基础知识》(B)
10:10一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评。
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按照1:4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评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四)体检。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对体检项目中血检和尿检结果有异议的,经批准可在一周内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考生对其他体检项目(如身高、视力、体重、血压等)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复检申请,经批准后当场复检。体能测评、体检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六)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性别)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单位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市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由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司法警察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27-84363722(市法院);0527-84366785(市检察院)。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11年3月4日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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