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全过程。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同时接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主动接受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对录用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录用行政主管工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工作实行监督;各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录用工作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录用行政主管工作进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公务员的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依法有权对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录用期间,经政府人事部门邀请,成立考录监督委员会,对本次考试录用全程工作进行监督。该委员会应有监察(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有关工作部门参加。本次考试录用全程工作结束,考录监督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八条 监督的职责是:
(1)听取政府人事部门或工作部门对考试录用工作的汇报,质询有关问题;
(2)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
(3)根据有关监督机关的职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罚;
(4)对其它非常事件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录用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录用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3)违纪、违法情况。
第十条 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组织监督。
(1)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省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考试前应向省考录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准备及有关情况;
(2)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非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前,应向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工作,接受指导检查;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前,应向同级监察(纪检)部门汇报情况,接受质询并邀请其参与考录各阶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受理群众咨询、检举、申诉和控告,接受群众监督。
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向录用监督机关提出咨询和申诉或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监督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解释、裁决、处理和纠正。
第四章 处罚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在录用工作中,触犯刑律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央驻江苏的政府机关录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全过程。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同时接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主动接受同级政府监察部门对录用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录用行政主管工作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工作实行监督;各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录用工作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录用行政主管工作进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公务员的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依法有权对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录用期间,经政府人事部门邀请,成立考录监督委员会,对本次考试录用全程工作进行监督。该委员会应有监察(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有关工作部门参加。本次考试录用全程工作结束,考录监督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八条 监督的职责是:
(1)听取政府人事部门或工作部门对考试录用工作的汇报,质询有关问题;
(2)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控告;
(3)根据有关监督机关的职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罚;
(4)对其它非常事件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录用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录用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3)违纪、违法情况。
第十条 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组织监督。
(1)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省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考试前应向省考录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准备及有关情况;
(2)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非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前,应向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工作,接受指导检查;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前,应向同级监察(纪检)部门汇报情况,接受质询并邀请其参与考录各阶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受理群众咨询、检举、申诉和控告,接受群众监督。
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向录用监督机关提出咨询和申诉或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监督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解释、裁决、处理和纠正。
第四章 处罚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在录用工作中,触犯刑律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央驻江苏的政府机关录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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