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一

Tag: 公共基础 公务员法 2011-02-10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从历年真题来看,每年涉及公务员法的内容均有一至两分,而且不管是否涉及,对于每个有志于跨入公务员队伍的考生来说,公务员法都是必需要掌握的内容。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意思分解】
  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还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公务员,甚至包括中国共产党员及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军事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意义上的公务员。
  【真题回顾】
  (2008年上海真题)
  99、《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重新做了界定,根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属于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A  )
  A 依法履行公职
  B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 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快捷记忆】
  国籍八宪品身化,不录开除受刑罚。
  【快捷记忆】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29、根据《公务员》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是( C D  )。
  A 曾因违纪受过处分的
  B 曾因个人原因辞去公职
  C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D 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意思分解】掌握公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说明一下,这是一般条件,《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较高些。特别要注意不得录用公务员的几类人员。另外公务员的试用期为1年,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不同。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