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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复议法三

Tag: 公共基础 行政复议法 2011-01-0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快捷记忆】县上部门本上管,海金国税汇国安。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快捷记忆】地方政府上政府,派属县府找派关。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快捷记忆】部门省府(原机关),不服提诉院终(办)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快捷记忆】
  县上政派设机关,部门派出部府(全)
  授权组织府门部,两个机关共上(前)
  撤销机关继续上,前款可以行为县。
  【意思分解】
  第12~15条共4个条文陈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该考点经常在案例分析中涉及,如2004年省考A类、2006年B类等案例分析。
  1、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款)。
  2、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3、第15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人。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与第(一)项的不同规定。
  4、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容易多了。
  5、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接受下来以后,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99、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 B)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A A 机关    B B机关  C 市政府  D 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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