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复议法一
本法的常见考点包括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的法律依据、复议机关的确定、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作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
【重点法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意思分解】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第二,选择兼终局型;第三,必经型;第四,复议终局型。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有两点是需注意的: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真题回顾】
(2003年国考真题A类)
73、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A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 行政复议是司法行为
C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D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方式的一种
【重点法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共11项)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快捷记忆】行政复议审规定,院部县府乡镇定。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需重点识记。
1、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虽有不同,但并不表明没明确列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前述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可见大多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于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这3种情形是: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重点法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意思分解】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第二,选择兼终局型;第三,必经型;第四,复议终局型。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有两点是需注意的: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真题回顾】
(2003年国考真题A类)
73、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A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 行政复议是司法行为
C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D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方式的一种
【重点法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共11项)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快捷记忆】行政复议审规定,院部县府乡镇定。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需重点识记。
1、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虽有不同,但并不表明没明确列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前述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可见大多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于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这3种情形是: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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