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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公考申论热点之醒酒中心

Tag: 江苏公务员申论申论热点 2010-12-28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社会问题的背景】
  (1)醉酒驾驶人将被送往武汉市公安交管局设立的“酒后驾驶醒酒中心”醒酒,酒醒后再接受交管部门处理。2010年11月10日上午,武汉市首个“酒后驾驶醒酒中心”在汉阳医院挂牌。
  7名醉驾司机成为“酒后驾驶醒酒中心”的第一批“客人”,被“约束醒酒”。昨日上午,记者在汉阳医院醒酒中心见到酒司机段某。
  段某介绍,9日晚8时许,他在汉阳大道某酒店饮酒后驾车,刚上路便被交警查获。段某称,他知道酒后不能开车,给朋友打电话让他们来代驾,但朋友正在牌桌上,来不了,只好硬着头皮开车。
  经查,段某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461ml/mg,是醉驾标准的近6倍。醒酒中心的医务人员告诉记者,段某被送来时,情绪十分激动,对其身体初步检查后,醒酒中心给他注射了醒酒药物,他才平静下来。
  段某酒醒后得知酒精浓度的数据,顿感后怕:“幸亏交警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酒后驾驶被查是不是都将送往醒酒中心?
  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有关负责人称,只有那些达到醉酒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且被查处时,理智不清楚,不配合办案、甚至闹事的司机,才被要求送往醒酒中心“约束醒酒”。
  司机醉驾被查后,将根据其醉酒状态决定是否送往醒酒中心。一般情况下,交警将用警车护送;醉驾人如果醉态严重,医院将出动救护车到现场接人。
  据了解,今年1-10月,全市共查处酒后违法2000余起,其中醉酒驾驶300余起,共暂扣驾驶证1800余本,吊销驾驶证100余本,行政拘留200余人。
  (3)目前,交管部门处理醉驾司机,往往是暂扣其驾驶证,让醉驾司机回家自行醒酒后,再来交管部门接收处罚。因为醉酒驾驶人必须行拘15天,很多醉驾司机回家后,不再来交管部门接受处罚而“逃单”。
  “设立醒酒中心后可以杜绝这一现象。”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负责人称,醉驾人如果拒不接受查处,将被强制送往醒酒中心,待其酒醒后再送往拘留所;如果当场愿意认罚,则直接送往拘留所。
  交管部门称,设立醒酒中心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醉驾人的安全。从医学角度讲,醉酒人员发生死亡的比例较高,但目前基层交管部门缺乏专门的约束场所和手段,更没有专业的醒酒治疗人员和设施。
  (4)醉驾司机被送往醒酒中心后,还得掏一笔“醒酒费”。
  醒酒中心介绍,“醒酒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救护车运送费,治疗费,床位费。初步估算,“醒酒费”最低得300元,高的可能近2000元,“买一瓶茅台绰绰有余”。
  这些“醒酒费”还不包括抽血检测醉酒程度的检验费500元。
  (5)交管部门设在汉阳医院的醒酒中心,看上去很“专业”。
  汉阳医院设置了专门的场地,配备了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醒酒中心集约束、醒酒、治疗于一体,在对当事人实施醒酒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医疗性保护和救治。
  记者看到,每间醒酒房只能接收一名醉驾人,醒酒房内配置了卫生间,还安装了“电子眼”,记录醉驾人的行为及医护人员的治疗情况。对行为不能自制的醉驾人,醒酒中心配有专业的约束绳带,对身体不会产生伤害。
  (5)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核心观点】
  (1)从表面上看,设立“酒后驾驶醒酒中心”似乎是个惩戒酒后驾驶的良好举措。但是,此举似乎违反了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因为“酒后驾车”给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必须依法予以惩戒。惩戒措施的目的既在于惩罚,同时也为了教育。如果行政执法剑走偏锋,为惩罚而执法,甚至为部门创收而“执罚”,那就走到了依法执法的反面。将酒后驾车者概莫能外地送到醒酒中心接受费用不菲的“约束醒酒”,惩罚的目的是达到了,但从此会令这些驾驶员心悦诚服地遵守交通法规吗?结论似乎是不大可能。
  (2)这里有一个问题是,究竟“醒酒处”应该设在哪儿?不过无论设在何处,其性质都只能是非营利的救助点,起临时性的约束作用,约束的主体只能是交管部门。法律责任不能私相转授,更不能将之与效益捆绑。武汉这一“醒酒中心”也应避免“权力装醉”,尤其不能有打醉酒人主意的“醉翁之意”。
  (3)或许“醒酒中心”之所以商业化,是基于救护车运送费、治疗费、床位费等医疗救护设备,以及人员方面的费用。如若“醒酒中心”纯粹公益化,不收取费用,会带来人才和技术上的配备缺陷。资金不到位,“醒酒中心”缺乏专业的醒酒治疗人员和设施,将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醒酒中心”商业化也许可行,但是关键是要做到专业、透明、公开。其一,“醒酒中心”必须聘请相对过硬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标准的合理检测。其二,“醒酒中心”的收支应有账可查,每一笔费用都应透明清晰。其三,有必要向相关职能部门,最好向媒体和公众定时公布收支情况。
  (4)事实上,如果真的把“醒酒中心”当作公共服务机构来建设,那就不应该收费。另外,从行政强制的角度说,交管部门强制对某些醉驾司机进行“约束醒酒”,属于对公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慎之又慎,相关程序和行为分寸必须被细谨规定和严格执行。交管部门除了要在“强制醒酒的主体”上拿出更加具体可行的标准,整个“约束醒酒”的过程亦应全程透明,处于全程被监督的状态。
  一名醉驾的司机,的确是一名犯罪嫌疑人,但同时他也是一名暂时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此刻他理应在“监护人”的全程陪侍下,接受交管部门的约束醒酒。否则,交管部门无权自我判断,而后径直送醉驾司机去“醒酒中心”,更无权选择对当事人进行300元或者2000元的医疗护理。所以,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www.jsgwyw.org)专家认为收费高昂的“醒酒中心”偏离了它的公共职责,从而必须得到纠正。它应该也必须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非盈利性的,有必要被推而广之的公共服务机构,实不应成为一个形迹可疑、鬼鬼祟祟的牟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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