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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处罚法3

Tag: 公共基础 行政处罚 2010-12-27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快捷记忆】处罚时效为二年,五税六月为治安。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A类 )
  19、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  B  )。
  A先行封存证据     B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C先行扣押证据     D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快捷记忆】行政处罚,当期(七)送达。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意思分解】
  1、了解作出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的告知的具体事项:
  (1)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两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
  2、重点掌握第41条:违反第31、32条程序性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自动弃权的除外。
  3、注意第32条第2款: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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