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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许可法4

Tag: 公共基础 行政许可法 2010-12-15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意思分解】本法第57条确立“许可受理在先”原则,第58条确立了“许可免费”原则,这两项原则均有“但书”规定。如《商标法》和《专利法》确立的均是“申请在先”原则。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快捷记忆】滥玩越权程格件,应予撤销贿欺骗。公共利益重大害,不予撤销(不能办)
  【意思分解】关于本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是“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这些情形都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第2款规定的是“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该情形仅限于被许可人违法。第3款规定的是“不予撤销”的情形,注意其中的“重大损害”字眼。第4款规定了行政许可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重点法条】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快捷记忆】
  期满未延死丧终,销回吊销抗无行。
  【意思分解】
  行政许可属于继续行为。行政许可存在,其效力即持续存在,行政许可地注消就是在法律上宣告其效力终止。行政许可效力终止影响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具有法宝上事由才可办理注销手续。根据该条第6项,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仅能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规章无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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