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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许可法3

Tag: 公共基础 行政许可法 2010-12-02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快捷记忆】
  当二延十规律(办),统联集中四五延。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7.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A)
  A.依据《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依据《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D.可以选择依据《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快捷记忆】吾(五)在儿时(二十)就听证,还不承担(那)费用。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意思分解】
  这些法条根据其涉及的利益关系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分为4种类型:
  1、仅涉及申请人利益的行政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仅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即可。
  2、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法第36条)。对此情形,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听取意见义务。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本法条46条),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该种情形下,听证是强制性的。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法第47条),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听证。该种情形下,听证是任意性的,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
  就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的具体进行,注意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进行区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的要求不要(许可为5日,处罚为3日);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要求不同(许可为20日,处罚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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