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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补充知识之保险法2

Tag: 民法 2010-11-12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意思分解】
1、注意这里的效力中止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两者关系。
2、注意第60条讲的是保险费不可诉求支付,不要与保险金(赔付责任)的诉求支付相混淆。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15、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如果受益人也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应当向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B  )
A.投保人指定的人         B.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C.受益人的继承人         D.国家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意思分解】
1、注意保险人免付赔偿金的3种情形(第65条第1款)。
2、注意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3种行为,均以故意为构成要件(第6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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