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补充知识之合伙企业法第一部分
本法的重点多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入伙、退伙制度;出资;合伙债务承担及等。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法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意思分解】
我国《合伙企业法》确认的是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则》确立的是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
1、前者须进行设立登记,后者承认临时合伙(本法第15条;
2、前者必备书面合伙协议,后者承认口头协议效力;
3、前者是一企业,强调组织性,后者强调契约性;
4、前者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后者的合伙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意思分解】
1、特别注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这与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不同。
2、原法要求劳务出资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新法取消了此规定,但其评估办法仍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注意:合伙制度与公司比较起来,更加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合伙协议,要高度重视合伙法关于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意思分解】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这应试是一个基本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科目复习指南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法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意思分解】
我国《合伙企业法》确认的是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则》确立的是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
1、前者须进行设立登记,后者承认临时合伙(本法第15条;
2、前者必备书面合伙协议,后者承认口头协议效力;
3、前者是一企业,强调组织性,后者强调契约性;
4、前者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后者的合伙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意思分解】
1、特别注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这与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不同。
2、原法要求劳务出资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新法取消了此规定,但其评估办法仍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注意:合伙制度与公司比较起来,更加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合伙协议,要高度重视合伙法关于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意思分解】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这应试是一个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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