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无锡政法干警招考资格复审通知
一、入围资格复审的人员确定办法
根据江苏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招录计划和笔试成绩,省公务员局确定2010年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笔试公共科目成绩最低合格线为:
A类职位公务员公共科目总成绩之和105分以上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45分以上;
B类职位公务员公共科目总成绩之和105分以上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45分以上。
在省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者,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计划录用数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
二、资格复审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8月30日,上午8:00—11:30
地点: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健康路118号)12楼会议室
三、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与网上报名系统上传电子照片相同的1寸照片两张及相关证明材料:
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已退役士兵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户籍证明、退役证;
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和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
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所在县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
以上提供证件及资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考生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故缺席资格复审,视同自动弃权处理。
如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复审的,可由他人代为审核,请代审人携带好身份证。
资格复审结束后将进行体能测试,请考生做好相应准备。
四、通过体检(体能测试)者需缴纳面试费用100元/人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面试费用。具体办法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考生可在领取面试通知书时办理减免手续。
五、如有不明事项可致电0510-82858365咨询
根据江苏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招录计划和笔试成绩,省公务员局确定2010年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笔试公共科目成绩最低合格线为:
A类职位公务员公共科目总成绩之和105分以上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45分以上;
B类职位公务员公共科目总成绩之和105分以上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45分以上。
在省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者,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计划录用数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选。
二、资格复审的时间及地点
时间:8月30日,上午8:00—11:30
地点: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健康路118号)12楼会议室
三、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与网上报名系统上传电子照片相同的1寸照片两张及相关证明材料:
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已退役士兵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户籍证明、退役证;
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和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
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所在县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
以上提供证件及资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考生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故缺席资格复审,视同自动弃权处理。
如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复审的,可由他人代为审核,请代审人携带好身份证。
资格复审结束后将进行体能测试,请考生做好相应准备。
四、通过体检(体能测试)者需缴纳面试费用100元/人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面试费用。具体办法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考生可在领取面试通知书时办理减免手续。
五、如有不明事项可致电0510-82858365咨询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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