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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常州市公务员考试政审通知及名单

Tag: 常州市公务员考试 政审通知 2010-07-06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审、考察工作,现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0〕63号)文件规定,将2010年度常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政审)规定通知如下:
  一、录用考察的对象为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二、公务员的录用考察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内容须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及相关业绩:
  (2)有无《公务员法》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3)报考资格的复审,特别须注意的是审核考生是否属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公务员的录用考察,应当根据拟考察人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抽调人员成立若干考察小组,承担具体考察工作。
  考察小组成员至少在两人以上。考察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察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五、公务员的录用考察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考察方案,确定考察内容、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2)通过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职能部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人的表现和有关情况。
  (3)分析整理考察材料,形成考察报告。报告应准确全面反映被考察者的实际情况,内容具体,观点有例证,提出被考察人是否录用的意见。
  报告由小组成员署名,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批准录用后,考察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六、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7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0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0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七、考察中发现不符合《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公告或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取消录用资格。
  八、政审、考察结束后,招录单位须认真撰写《招录单位对拟录用人员考察工作综合报告》、《拟录用人员考察材料》,按照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于2010年7月30日前分别上报至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处,并填写《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一式两份,单位留一份,上报一份)。同时,招录单位须上报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贴免冠照片),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汇总名册二份。
  九、录用考察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
  (1)公道正派,不得借公务收受礼品,接受宴请;
  (2)尊重事实,不得因感情亲疏捏造或歪曲考察情况;
  (3)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察结论;
  (4)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将考察情况泄露给被考察人及其相关人员;
  (5)实行公务回避,凡考察人与被考察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考察。
  附件
  1. 常州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政审人员名单
  2. 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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