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司法局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
因工作需要,决定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人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经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公告如下:
一、招录条件及对象
1、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工作踏实,热爱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的调处化解社会矛盾实际工作能力;
(3)本人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或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对象:
A1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5名(男性4名、女性1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昆山籍人员。
A2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专业1名(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昆山籍人员。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双向选择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证件照2张,本人现场报名。填写《报名表》一份,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缴报名费100元。
2、报名时间: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
3、报名地点:昆山市人力资源市场(崂山路9号)
三、考试
考试由A1岗位笔试、A2岗位计算机操作和面试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
1、笔试成绩、计算机操作占总分40%。
2、按笔试、计算机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成绩占总分的60%。
3、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核
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总分相同时以笔试分数高者优先),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根据招考岗位所需政治素质,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
如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额时,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递补。
五、录用办法
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由昆山市司法局发放《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招聘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自谋职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
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
六、纪律
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并取消录用资格。
咨询电话:57507622
监督电话:57371237
本简章由昆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一、招录条件及对象
1、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工作踏实,热爱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的调处化解社会矛盾实际工作能力;
(3)本人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或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对象:
A1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法律专业5名(男性4名、女性1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昆山籍人员。
A2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专业1名(男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昆山籍人员。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双向选择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证件照2张,本人现场报名。填写《报名表》一份,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缴报名费100元。
2、报名时间: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
3、报名地点:昆山市人力资源市场(崂山路9号)
三、考试
考试由A1岗位笔试、A2岗位计算机操作和面试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
1、笔试成绩、计算机操作占总分40%。
2、按笔试、计算机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成绩占总分的60%。
3、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核
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总分相同时以笔试分数高者优先),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根据招考岗位所需政治素质,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
如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额时,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递补。
五、录用办法
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由昆山市司法局发放《录用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招聘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自谋职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
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
六、纪律
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并取消录用资格。
咨询电话:57507622
监督电话:57371237
本简章由昆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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