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法学基础理论之刑法分则第三部分

Tag: 法学 法学基础理论 2010-04-13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是贪污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关于村民 小组组长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即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3条,原则上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密切相联的两层含义: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主观方面是故意,但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占有公款。?

2、注意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第382条贪污罪定罪处罚。

【历年真题】

2004江苏真题A类)

77、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相同点是(BD)。 

A犯罪行为相同    B犯罪主体相同  

C犯罪对象相同    D罪过形式相同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二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 ,就可构成受贿罪。?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