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民政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公告
淮安市新安医院为市民政局下属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淮安市救助管理站和淮安市社会福利院为市民政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适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加强上述3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人事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上述单位工作人员14名。现根据《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淮安市新安医院:
医疗岗位临床医生4名,
影像岗位医师2名,
麻醉岗位麻醉师1名,
护理岗位护士4名。
2、淮安市救助管理站:
医疗岗位临床医生1名,
文秘岗位人员1名。
3、淮安市社会福利院:
幼儿教师岗位1名。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招聘范围:2010年应届生,以及淮安籍2009年未就业毕业生。其中,淮安市救助管理站临床医疗岗位招聘范围为社会在职人员。
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类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阶段所学专业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市救助管理站临床医疗岗位、市新安医院影像岗位和护理岗位学历放宽到大专,其中护理岗位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的,学历可放宽至中专。)
3、市救助管理站临床医疗岗位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1日以后出生,淮安市救助管理站临床医疗岗位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5、自愿在聘用单位服务5年,并签订合同。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及其它条件(详见岗位表)。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
报名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有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3张,于2010年4月15日-4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到淮安市民政局(健康东路106号)办公室报名,咨询电话:0517-83605436。如本人到现场报名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者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报名者相关材料。与单位领导构成回避关系者不得报考(参照招录公务员的相关规定)。
由淮安市民政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报名登记表》,缴笔试费100元,于2010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参加由淮安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考试。
(二)笔试
笔试科目为一门,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考试内容为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和用书不限。
笔试时间:2010年4月18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参加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笔试合格人数不足招聘人数3倍,则笔试合格人员全部参加面试。
(2)市民政局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职位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进入面试的在职人员须在领取面试通知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4)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成绩当场公布。
(5)面试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四)体检与考核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以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范围的人员,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体检和考核;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空额的,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考核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
(五)公示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政府人事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应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解决。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待遇按照我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淮安市新安医院新录用人员首次合同期限三年,被聘用人员在三年合同期限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或市新安医院聘用人员在三年合同期限内没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聘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市民政局:83605420、83605436
市人事局:8367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