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指导之公文处理(3)
五、公文归档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4、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5、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6、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六、公文管理
1、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2、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3、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4、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5、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6、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7、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8、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9、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10、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