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考试提醒 添加收藏 XML
江苏考试类别
江苏考试地区
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第一手资料!
您的当前位置:江苏公务员资讯网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二十

Tag: 法学 法学基础理论 2010-03-06 【 打印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重点法条】?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国务院行政立法,应注意掌握:?

1、不能授权立法的事项(第9条的但书规定)。?

2、第10条第3款,禁止转授权。?

3、授权具有期限性(第1156条)。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