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十六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意思分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详细分解评述。
1、民族自治地方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机关
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3、民族自治权
包括七项,其中重点要掌握民族立法自治权:①制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请注意其立法程序;②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9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3、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权属于(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